各市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市级社会团体:
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将对市级社会团体实施2021年度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凡2021年6月30日前由西安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不包括慈善组织,下同)均须参加年检,不参加年检视为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二、年检内容
法人组织基本条件、党组织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收支状况、按章程换届情况、退(离)休和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领导在社会团体任职情况、上年度年检问题的整改情况等。重点检查有无违规收费行为、经费管理情况、理事会建设情况、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等。
三、年检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
(一)年检时间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2021年度检查纸质材料报送时间为2022年3月21日至5月31日每周一、周三、周五下午14:00-18: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年检受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1. 受理地址:西安市雁塔区曲江大道70号西安市养老服务指导中心4层西安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2. 联系电话:029-85361669、029-86785026
四、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社会团体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书》(承接中央财政项目、省市福彩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社会团体,需要提供该项目的资金使用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4.2021年度工作总结、2022年度工作计划和乡村振兴工作开展的情况(乡村振兴工作请附相关资料如:帮扶协议、图文宣传、通报表彰等等);
5.2020年度检查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及未参加2020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需提交整改报告(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整改报告需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意见);
6.财政票据年审结论(财政部门出具);
7.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如本年度单位重大问题以及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会议纪要、决议等。
五、年检的方式和程序
2021年度检查采用线下报送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社会团体5月31日前登录西安市民政局官网(http://mzj.xa.gov.cn/)下载所有表格,按要求准备所需材料。为提高年检效率,所属社会团体较多的业务主管单位可与我局协商确定时间、地点,集中年检。
(一)年检初审。社会团体应如实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并准备其他所需材料。经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相关的负责人及理事签字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携相应的材料于5月31日前接受年检。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5月31日前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局,过期不予受理。
(二)出具结论。根据报送材料审查和实地抽查检查的情况,相应作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检结论,并在登记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三)发布公告。年检结束后,我局将在有关媒体网站发布年检结论公告。
六、年检结果的确定及应用
市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地检查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要求社会团体公开年检相关信息。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社会团体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者免予处理。社会团体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社会团体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社会团体章程有关规定的行为,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轻微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存在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罚则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未按要求开展党建工作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1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20.在职及离退休领导干部未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仍然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
21.不按照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税务登记的行为;
(三)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年检中我局将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对部分社会团体进行实地检查。
(五)对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而未建立党组织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中要指导其尽快建立或作出建立承诺。
(六)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办公场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社团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办公场所和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等变更情况的,应在年检前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予办理年检。
七、注意事项
1.为方便登记管理,加强各社会团体之间横向交流、资源对接以及数据查询,我局已委托第三方编制了“西安社会组织APP”软件,请广大社会团体根据自身情况积极填报相关信息。
社会组织填报地址:https://www.bzehuo.com/index.php/_BUSINESS/FormCollection/SocialOrganizationDevelopment/login
社会团体填报二维码:
技术咨询电话:400-0029-777 18966846666
2.年检报告书填写必须完整准确,法定代表人签字必须亲笔签署。
3.为了有效控制和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各社会团体按照西安市疫情防监控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合理安排年检时间。为防止聚集扎堆,请各社会团体年审前一周电话预约具体年审时间(预约电话:029-85361669)。
4.各区县民政局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安排好本辖区内社会团体的年检工作。
特此通知。